【第五門】教體淺深
◎ 唐清涼國師沙門澄觀造疏
◎ 宣化上人講述於
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至七月四日
美國加州三藩市金山禪寺
開經偈
無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 願解如來真實義
A5. 教體淺深 分三
B1. 總標 B2. 別釋淺深 B3. 結示兼正
今B1.
第五,教體淺深者。無盡教海,體性難思;從淺至深,略明十體:
一、音聲言語體;二、名句文身體;三、通取四法體。上三皆能詮體。
四、通攝所詮體;五、諸法顯義體;六、攝境唯心體;七、會緣入實體;
八、理事無礙體;九、事事無礙體;十、海印炳現體。
十中,前五唯體,後五亦體亦性。又前四通小,後六唯大;前七通三乘,後三唯一乘;前八約同教,後二唯別教。
B2. 別釋淺深 分二
C1. 合釋前三 C2. 別明後七 C1. 分三
D1. 雙標 D2. 雙釋 D3. 雙會
今D1.
就前三中,大小乘中,通用四法:一聲,二名,三句,四文。取捨不同,各有三說。
事欲求精,須用苦功;
功夫既到,默識心通。
D2. 雙釋 分三
E1. 小乘 E2. 大乘 E3. 料揀
E1. 分二
F1. 徵 F2. 釋
今F1.
小乘三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如是佛教,以何為體?」
F2. 釋 分三
G1. 語業為體 G2. 名等為體 G3. 唯聲為體
今G1.
一云,應作是說,語業為體,謂佛語言、唱辭[1]、評論、語音、語路、語業、語表,是謂佛教;其名句文,但顯佛教作用,不欲開示佛教自體。《發智論》中亦同此說。
G2. 名等為體 分二 H1. 正明
H2. 引證
今H1.
二云,名等為體,謂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連合故。聲但依於展轉因故;謂語起名,名能顯義。
H2. 引證 分二
I1. 評家斷歸初義 I2. 正理成第二義
今I1.
評家意取語業為體。《雜心論》同《俱舍》。《俱舍[2]論》云:「牟尼說法蘊,數有八十千;彼體語或名,此色行蘊攝。」謂若語為教體,即色蘊攝;名為教體,即行蘊攝。此乃雙存前二,情無去取,故致或言。
I2. 正理成第二義
《正理論》中,意符名等;故彼第三,釋前頌竟。又云:「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為體;舉名為首,以攝句文。」《顯宗》第三
[3],亦同此說。
G3. 唯聲為體
三者,然《俱舍》意,情無去取;若取其雙存,即合四法,以為教體。若經部意,亦唯取聲;故《正理》十四,破彼師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
E2. 大乘 分二 F1. 標 F2. 釋
今F1.
大乘有三,大意同前。
F2. 釋 分三
G1. 唯取聲 G2. 取名等 G3. 則總取
今G1.
一云,攝假從實,以聲為體;離聲無別名句等。故《深密》第五云:「如來言音,略有三種:一、契經」等。既云言音有三,明以聲為教體。《雜集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
[4]。」
G2. 取名等
二云,以體從用,名等為體;能詮諸法,自性差別,二所依故。故《無性論》,破經部云:「諸契經句,語為自性,不應理故。」《成唯識》第二,亦破彼云:「若名句文,不異聲者;法辭
[5] 無礙,境應無別。」《唯識》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G3. 則總取
三云,聲名句文,合為其體;由前二說,皆有理教[6],為定量故。《深密》第四云:「不可捨於言說文字而能宣說故。」《淨名》云:「有以音聲言語[7]文字而作佛事故。」《十地論》云:「說者以二事說,聽者以二事聞。」謂善聲善字故。
E3. 料揀
以余之意,亦應雙取。若就前二,有去取者;寧依名等。良以音聲一種,正就佛說,容為教體。流傳後代,書之竹帛,曾何有聲?豈無教體?書雖是色,亦與名等為所依故,亦色蘊攝。前《淨名》《十地》通取四者;但言所用,非正顯體。《仁王》云:「是名句味,諸佛所說故。」
D3. 雙會
然大小諸宗,雖通用四法,而理不同。謂薩婆多宗,四法皆有實體。經部,聲有實體,名等是假。若大乘中,或有四皆非實,或有四皆如空,俱不立故。《淨名》云:「文字性離,無有文字,是則解脫。」《十地論》釋「空中風相」等云:「風喻音聲,畫喻名字,皆不可取。」《佛藏經》云:「諸法如毫釐不空者,則諸佛不出世。」又下云:「諸法畢竟空,無有毫末相。」[8]有說四皆事理無礙,或說四皆圓融;故宗不同也。
C2. 別明後七 分七 D1. 即第四通攝所詮體
D2. 即第五諸法顯義體 D3. 即第六攝境唯心體
D4. 即第七會緣入實體 D5. 即第八理事無礙體
D6. 即第九事事無礙體 D7. 即第十海印炳現體
D1. 分二 E1. 牒名 E2. 釋相
今E1.
第四,通攝所詮體者。
E2. 釋相 分三
F1. 正辨所詮 F2. 出通詮所以 F3. 通收能所
今F1.
《瑜伽》八十一云:「諸[9]
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如是二種,總名一切所知境界。」即依於六文,顯於十義。
F2. 出通詮所以
此明教義相成;若不詮義,教文何用?故通取所詮,成契經體。又〈十住品〉云:「文隨於義,義隨於文。」文義相隨,理無舛謬,方為真教。
F3. 通收能所
又《瑜伽》云:「佛菩薩等,是能說者。語 [10]
是能說相,名句文身是所說相。」故皆通取;不同前義,剋取所說。
D2. 即第五諸法顯義體 分三
E1. 標舉 E2. 引證 E3. 結釋
今E1.
第五,諸法顯義體者。謂但能顯義理,一切諸法皆為教體。
E2. 引證 分二
F1. 引《淨名經》 F2. 引《楞伽經》
今F1.
【《淨名》第三云:「有以光明而作佛事,有以諸菩薩而作佛事,有以佛所化人而作佛事,有以佛菩提樹衣服臥具;乃至八萬四千諸煩惱[11]門,眾生為之疲勞,諸佛即以此法而作佛事。」】
F2. 引《楞伽經》
【又,《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非一切佛土,言語說法故。有佛國土,直視不瞬,口無言說,名為說法。」乃至云:「有佛國土,動身名說。」】
E3. 結釋 分三
F1. 引例總收 F2. 結成說聽 F3. 況出此經
今F1.
【又,香積世界,餐香飯而三昧顯;極樂佛國,聽風柯而正念成。絲竹可以傳心,目擊以之存道。】
眼觀形色內無有,耳聽塵事心不知;
鼻聞香氣而不動,舌嚐妙味自如如。
F2. 結成說聽
既語默視瞬皆說,則見聞覺知盡聽。茍能得法契神,何必要因言說?
F3. 況出此經
況華嚴性海,雲臺寶網,同演妙音;毛孔光明,皆能說法。華香雲樹,即法界之法門;剎土眾生,本十身之正體。於[12]
何非教耶?下云:「剎說眾生說,三世一切說」;又云:「一切世間諸境界,皆悉能令轉法輪」等,其文非一。
D3. 即第六攝境唯心體 分二
E1. 標義總顯 E2. 開章別釋 E1. 分二
F1. 正釋 F2. 引證
今F1.
第六,攝境唯心體者。總收前五,並不離識。
F2. 引證
《唯識》等云:「一切所有,唯心現故。」《起信》亦云:「依一心法,有二種門:一、心真如門;二、心生滅門。」然此二門,皆各總攝一切法;以此二門,不相離故。〈梵行品〉云:「知一切法,即心自性。」故唯心現。
E2. 開章別釋 分二
F1. 開章 F2. 別釋
今F1.
然有二門:一、本影相對;二、說聽全收。
F2. 別釋 分二
G1. 本影相對 G2. 聽說全收 G1. 分二
H1. 標舉 H2. 別明
今H1.
前中,通就諸教,以成四句。
H2. 別明 分二
I1. 別明四句 I2. 通結所由 I1. 分四
J1. 唯本無影 J2. 亦本亦影 J3. 唯影無本 J4. 非影非本
今J1.
(一)唯本無影。謂即小乘,不知唯識故。
J2. 亦本亦影 分二
K1. 正明俱有 K2. 聚集顯現 K1. 分二
L1. 引《佛地論》各別成立 L2. 引《二十唯識》雙證前二 L1. 分二
M1. 本質教 M2. 影像教 M1. 分二
N1. 正明 N2. 引證
今N1.
(二)亦本亦影。謂大乘初教。謂佛自宣說,若文若義,皆是如來妙觀察智相應淨識之所顯現,名本質教。
N2. 引證
故《佛地論》第一云:「有義,聞者善根本願增上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相,是佛利他善根所起,名為佛說。」
M2. 影像教
若聞者識上所變文義,名為影像。《佛地論》云:「如來慈悲本願增上緣力,聞者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相,雖親依自善根力起,而就強緣,名為佛說。」
L2. 引《二十唯識》雙證前二
故《二十唯識論》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護法論師等,皆立此義。
K2. 聚集顯現 分二
L1. 總明聚集之相 L2. 別釋五心之相
今L1.
然云「文義相生」,復說「五心集現」。謂如說「諸行無常」,即有四聲、四字、四名、一句,及所詮義;此十四相,於聞者識上,聚集顯現。
L2. 別釋五心之相
然西方多釋,今略舉其一。謂如說「諸」字,有率爾、尋求二心;然未定知「諸」字[13]所屬,無決定心。次說「行」字,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起,謂率爾、尋求、決定。以決定知「諸」字所屬一切「行」故。聞「諸行」字,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義,復說「無」字。但有二心,謂率爾、尋求;未有決定,以未定知「無」字所屬。後說「常」字,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具起五心,謂率爾、尋求、決定、染淨、等流。於最後時,四字周圓,方能解義。總十二心;初二次三,次二後五,故有十四相。義如前說,餘如別章。
J3. 唯影無本
(三)唯影無本。謂大乘實教。離眾生心,佛果無有色聲功德;唯有如如及如如智獨存,大悲大智為增上緣,令彼所化根熟眾生,心中現佛色聲說法。是故聖教,唯是眾生,心中影像。〈夜摩偈〉云:「諸佛無有法,佛於何有說?但隨其自心,謂說如是法。」龍軍、堅慧諸論師等,並立此義。
J4. 非影非本
(四)非本非影。如頓教說。非直心外,無佛色聲;眾生心內,影像亦空。性本離故,亡言絕慮,即無教之教耳。〈須彌偈〉云:「法性本空寂,無取亦無見;性空即是佛,不可得思量。」《淨名》云:「夫[14]說法者,無說無示;其聽法者,無聞無得。」龍樹等宗,多立此義。
I2. 通結所由
此前四說,總合為一,圓融無礙;自淺之 [15]
深,攝眾生故。
G2. 聽說全收 分三
H1. 標其句目 H2. 別明句數 H3. 總結融通
今H1.
第二,說聽全收,成二四句。
H2. 別明句數 分二
I1. 約同教 I2. 約別教
今I1.
一、約同教,以成四句。謂:(一)佛真心外,無別眾生。以眾生真心即佛真心故;則唯說無聽,故所說教,唯佛所現。(二)眾生心外,更無別佛。以佛真心即眾生真心故;則唯聽無說,故所說教,即眾生自現。〈梵行品〉云:「知一切法,即心自性」等。
(三)佛真心現時,不礙眾生真心現;故說聽雙存,二教齊立。(四)佛即眾生,故非佛;眾生即佛,故非眾生。互奪雙亡,則說聽[16]斯寂。故《淨名》云:「夫[17]說法者,無說無示;其聽法者,無聞無得。」
I2. 約別教 分二
J1. 總標 J2. 別釋
今J1.
二、約別教,以明四句。謂由不壞相,生佛互在故。
J2. 別釋 分四
K1. 果門攝法 K2. 因門攝法 K3. 因果交徹 K4. 兩相形奪
K1. 分二 L1. 立正 L2. 引證
今L1.
(一)眾生全在佛中故,則果門攝法無遺;生尚在佛心中,況所說教不唯佛現!
L2. 引證 分三
M1. 引當經證 M2. 引他論證 M3. 引當經況出攝聽
今M1.
故《出現品》云:「如來成正覺時,於其身中,普見一切眾生成正覺,乃至普見一切眾生入涅槃。」
M2. 引他論證
又,《佛性論》第二〈如來藏品〉云:「一切眾生,悉在如來智內,故名為藏;以如如智,稱如如境故。一切眾生決定無有出如如境者,並為如來之所攝持,故名所藏眾生為如來藏。」
M3. 引當經況出攝聽
又,下〈出現品〉中,明「三世劫剎眾生,所有心念根欲,尚皆一身頓現」,況佛智廣大,同
[18] 虛空耶!
K2. 因門攝法 分三
L1. 立正 L2. 引證 L3. 解釋
今L1.
(二)佛在眾生心中故,則因門攝法無遺;佛尚在於心中,況所說教非眾生心現!
L2. 引證
故〈出現品〉云:「菩薩摩訶薩,應知[19]自心念念常有佛成正覺。何以故?諸佛如來不離此心成正覺故。如自心,一切眾生心亦復如是,悉有佛成正覺[20]。」
L3. 解釋
此明佛證眾生心中真如成佛,故本覺無異;以始同本,總在眾生心中。從體起用,應化身時,即是眾生心中真如用大,更無別佛。如《起信》中,多明此義;而是自心體用。今以此經,心佛眾生無差別故。佛證眾生之體,用眾生之用。
K3. 因果交徹
(三)由前生佛互相在時,各實非虛;則因果交徹,隨一聖教,全在二心。故眾生心中佛,為佛心中眾生說法;佛心中眾生,聽眾生心中佛說法。
K4. 兩相形奪 分二
L1. 立正 L2. 引證
今L1.
(四)由生全在佛,則同佛非生;佛全在生,則同生非佛。兩相形奪,二位齊融;則[21]
隨一聖教,俱非二心;則佛心中眾生無聽[22],眾生心中佛無說。
L2. 引證
是以〈賢首品〉云:「因緣所生無有生,諸佛法身非是身。」又〈偈讚品〉云:「如來不說法,亦不度眾生。」《大般若》四百二十五云:「我從得道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等。
H3. 總結融通
是故此四,於一聖教,圓融無礙;方為究竟甚深唯識道理。
D4. 即第七會緣入實體 分二
E1. 總明 E2. 開釋
今E1.
第七,會緣入實體者。前來六門,同入一實故。
E2. 開釋 分二
F1. 以本收末 F2. 會相顯性 F1. 分三
G1. 正明 G2. 引證 G3. 釋妨
今G1.
亦有二義:一、以本收末;二、會相顯性。前中,以諸聖教從真流故,不異於真。
G2. 引證
故《攝論》中,名為「真如所流十二分教」。《唯識》第十,釋「勝流真如」云:「謂此真如所流教法,於餘教法最為勝故。」
G3. 釋妨
彼宗雖不立真如隨緣,而說佛正體智證最清淨法界。而於後得安立教法,名為「如流」。以本收末,亦名「如」,為教體。
F2. 會相顯性 分四
G1. 正釋 G2. 重辨 G3. 引證 G4. 通局
今G1.
二、會相顯性者。謂彼一切差別教法,從緣無性,即是真如。是故虛相本盡,真性本現。
G2. 重辨
如來言說,皆順於如。故《金剛三昧經》云:「如我說者,義語非文;眾生說者,文語非義。」
G3. 引證
《仁王•二諦品》云:「大王!法輪者,法本如,應頌如,乃至論議如等。」
G4. 通局
此經明教即是如,不說如皆是教;若取諸[23]法顯義,皆為教體。一切法皆如也,則無如非教。
D5. 即第八理事無礙體
第八,理事無礙體者。謂一切教法,雖舉體即真,不礙十二分等,事相宛然顯現;雖真如舉體為一切,不礙一味,湛然平等。由如無礙,佛之音聲,亦順如無礙。皆與如智而相應故。如前義分齊中廣明。
D6. 即第九事事無礙體 分三
E1. 雙標能所 E2. 正示能詮
E3. 類結所詮
今E1.
第九,事事無礙體者。文義皆圓。
E2. 正示能詮
文即圓音,此中亦具十種玄門。
〈現相品〉云:「佛演(註)一妙音,周聞十方國;眾音悉具足,法雨皆充遍。」即同時具足相應體。
〈十住品〉云:「欲具演說一句法,阿僧祇劫無有盡;而令文義各不同,菩薩以此初發心[24]。」即廣狹無礙體,亦名純雜[25]教。一句不壞,狹也,純也;文義不同,廣也,雜也。
又云:「於一法中解眾多,眾多法中解了一」等,皆一多相容教也。〈出現品〉云:「如來音聲普入一切,譬如書字」等,此亦相入,即相容也。
〈十住〉又云:「一即是多,多即一;文隨於義,義隨文。」即相即教體。
〈出現品〉云:「道場皆聞,不出眾外,各各隨解。」即隱顯教體也。
又云:「如來言音,唯是一味;隨諸眾生心器異故,無量差別。」亦隱顯教體,亦純雜教也。
又云:「如來於一語言中,演說無邊契經海;如善口女等。」即微細教也。
〈阿僧祇品〉云:「於彼一一修多羅,分別諸法不可說;於彼一一諸法中,又說諸法不可說」等。一法既爾,餘法亦然;交映重重,無盡無盡,即帝網教也。
觸事皆 [26]
法,即託事生解教也。一念頓演,即十世教也。如諸會中,此方所說十住等,十方亦爾,即主伴教也。若隨說一法一
[27] 門,皆有無量修多羅為眷屬等,即眷屬教;雖不得為主,亦是伴類。
此且約言說。若類通諸法,皆為教體,即所詮 [28]
義;義即普法,具十玄門,如義分齊。
D7. 即第十海印炳現體
第十,海印炳現體者。如前差別無盡教法,皆是如來海印定中同時炳現;設所化機,亦同緣起炳現定中。是故唯以三昧為教體。如〈出現品〉辨
[29],此約果位;若約因位,圓信亦得印現。〈賢首品〉云:「如是一切皆能現,海印三昧威神
[30]力。」
B3. 結示兼正
以上十門,該羅收攝,未有一法而非教體。然後二門,正是經宗;融取前八,無所遺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