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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學  4

妙因 講
恒在   記

第二結集

甚麼是第二次結集呢?世尊涅槃後一百年,就是西曆紀元前三百八十六年,在毘舍離國今之印度東北。靠近尼泊爾的比丘們遠離佛法。基本上第一次結集之後,大家都很清淨安樂,可是一百年以後,則遠離佛法,謬行戒行,起了偏差和錯誤。因此有十種非法興起。

第 一、應兩指抄食。比丘在中午足食過堂結齋,捨去威儀後,不作餘食法,不應受殘棄食餘下的東西。而非法比丘卻主張日時計,正午後日晷二指(日晷橫列二指長, 即是下午一、二點時。)足食後更不得作餘食法。抄食而食,但非法比丘主張,只要還沒過二指遠,不用作餘食法,還可以再吃。

二、得聚落間。非法比丘主張,比丘在某一個聚落、村莊乞食,食後,可到下一個聚落去乞食,他們以為這樣不算違法。

三、 得寺內。比丘、比丘尼在一個寺院結界,在結界之內作羯磨的法事,都要一致,要經過共同允許,不能別眾。譬如有五個比丘,原則上五人成眾,於是這五人便作羯 磨。但若未得到全寺大眾許可,這叫做「別眾」羯磨,非法比丘在寺內作別眾羯磨,大眾高僧共許,則這個羯磨也算成就。其實這是非法非律的。

四、 後聽可。比丘作別眾羯磨,而其座大眾隨喜讚同,譬如某寺有二十、三十比丘同住。其中有五位比丘作別眾羯磨,如特別傳戒等,可是其他大眾都隨喜這個別眾羯 磨。又於界內先作別眾羯磨,(每寺均結界)然後要求來的人「聽可」認許,本來不合法,但卻得到後來比丘們的允許,也算是羯磨成就,其實這都是非法。

五、 得常法。佛制比丘不准掘地或挖地,因傷害蟲蟻,慈悲故制。佛法傳到中國後,因為提倡出家人自力更生,從事農作,故也有開緣的情形。假使一個比丘獨住,而必 須掘地(如建設寺院等因緣),事先應向淨人作淨。淨人是未受比丘,比丘尼戒的在家居士,應向淨人說:「大德!知是看是。」「知是」:你知道我本不應該掘 地。「看是」:你看我現在掘地,應該同意,作淨後,掘地便無罪過。而舊事完畢,若另作新事,必須再一次說淨。非法比丘主張,舊事上作淨後,即得常淨,若再 要掘地,不必再說淨。所以叫「得常法」。

其實,雖叫常法,而不得常法,這是他錯誤的主張。這十種非法,在講羯磨時會詳細研究。

六、 得和:若比丘,比丘尼身體有病,必須於非時受漿、牛奶,應當「說淨」後受食。非時,即是中午到明相前。說淨,即對一比丘或沙彌或心念作法:「大德,我不應 受此漿,因身體需要,故要受食。」這是請人證明,佛所允許的。但是非法比丘主張以乳酪一升和攪之,於非時飲用,不算違法。

七、得與鹽共宿:比丘和比丘尼受大戒之後,不能與食物包括鹽等共宿。怎麼叫和食物共宿?即僧房中不能貯存食物。食物要放在貯藏室中。食物之中也包括食鹽,一切的主食、副食。可是非法比丘常以小筒或小瓶盛裝鹽帶在身上,常常使用,以為不是違法行為。

八、得飲闍樓羅酒,這是一種酒的名字。非法比丘以為摻和水飲酒,是為治病,也不算違法。佛制不得飲酒,在受五戒時亦有一條不飲酒戒。可是若有病,聽從醫生指示,亦可開緣用,但這要作法。

九、 得畜不截坐具:坐具是佛制六種必須攜帶之物(三衣、鉢、坐具、漉水囊)。坐具所說的制度,是在作新具時,要把舊具剪出一币手寬,貼在中間。若無故具,而作 新具,那就不必剪故具貼上。若有故具破爛,在作新具時,從故具剪了一币手貼在中間,佛制一币尺,於周朝是兩尺,於今大概是一尺六寸。比丘作新坐具,應截故 者貼新者上。而非法比丘作新具,不剪舊具貼上,這是一重犯。且大小隨意作之而用。坐具本來是有限度的規定,長不過二尺半,但是非法比丘卻不按照規矩,而隨 意作之而用,以為不是違法。

十、得受金銀:非法比丘主張受金銀寶石之施物而畜之,亦非違法。古代沒有紙幣,但有寶石。若為生活需要可允許接受而儲蓄。受金銀應該看是作什麼,若為弘法、建築寺院、培養學人可受之。但佛制學戒比丘不應多受金銀。

這十非法的代表人物是跋闍子比丘。當時有耶舍伽那子比丘聽到跋闍子及毘舍離比丘們有這樣十種非法行為,即到跋闍子比丘那裏去看,並說服他們。

正 遇到跋闍子勸檀越在布薩日(半月半月說戒)布施金銀,在僧中唱令共同分,也分予伽那子比丘。伽那子比丘說:「我不接受,沙門釋子捨棄珠寶,不著飾好,不應 受用金銀。」以後又送予伽那子,伽那子仍說:「不受」。跋闍子就變個辦法,說:「你一再不受,優婆塞(施主)瞋惱了。」他要伽耶子去教化施主,令他歡喜。

耶 舍伽那子比丘到優婆塞那裏,說明了世尊曾有一次在王舍城對眾人說過:「沙門釋子不應受取金銀,應當捨除珠寶,這是出家人的本分,不要像在家人著一些飾品。 其有受取金銀的人,就等於受五欲,若受五欲,則非沙門釋子法。」還有一次,世尊在祇桓精舍中告訴諸比丘:飲酒、行愛欲法、受取金銀不捨飾好、邪命自活,這 四種是沙門的污染塵穢。伽那子引出世尊的言教,著重指出沙門不應受取金銀,除去飾好;他竟博得優婆塞們的信仰和歡樂。

之 後伽那子比丘還囘到婆闍子處,婆闍子知道他的正義教化與自己非法的行為不利,故又想一個辦法,便說伽那子是罵眾僧,給他作「舉罪羯磨」。這麼才迫使伽那子 為止息這諍事而四外奔走,求得一切去長老為第一上座,三浮陀為第二上座,離婆多為第三上座,婆搜村為第四上座,共七百阿羅漢集會在毘舍離城波利迦園,論 法,毘尼,所以叫「七百結集」;這次結集的內容,只是毘尼,一一檢校前邊所說的那十事為非法,非毘尼的,非佛所教的。

這 七百結集,依四分律藏卷五十四,五分律藏卷三十,善見律毘婆沙卷一,毘尼母經卷四,法顯傳(在中國法顯法師到印度求法,囘國後記述途中的經過—法顯傳,其 中亦記載七百結集)等為佛滅後百年;若據十誦律卷五十六、六十,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十,僧祇律卷三十三,大唐西域記卷七等,則說佛滅後百十年第 二次結集的經過,令願意廣學的同學得以參考。律學在印度分三個部分,現已講完第二部。下囘將講第三部分:二部、五部、十八部、二十部。前兩次結集雖分部, 但還未有諍論。

(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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